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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 2015-05-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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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报送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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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