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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发布时间: 2017-06-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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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其他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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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