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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发布时间: 2017-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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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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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07 10: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