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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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 |
 | 【业务概述】 |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草地、苇田。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应各部土地的当天。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纳税人占用应税土地,应当在应税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应税土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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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处理】 |
耕地占用税申报报送资料见下表。 |
耕地占用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 √ | | √ | | | | 2 |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 | | | √ | | | 3 |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 | | | | 4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 √ | | √ | | | 5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 | √ | √ | | | | 6 | 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 | | √ | | √ | | | 7 | 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 | | | | 8 | 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原件 | | √ | | √ | | | 9 | 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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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
1.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 |
2.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 |
3.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
 | 【办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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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4)如需调整前期的申报或对前期申报进行补充申报,则通过申报错误更正业务进行办理;如果属于纳税评估自查补税,则通过对应的纳税评估通知书进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