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6〕329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业务概述】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
【资料处理】 |
契税申报报送资料见下表。 |
契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 √ | | √ | | | | 2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原件 | √ | | | √ | | | 3 |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复印件 | √ | | √ | | | | 4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 | | √ | | √ | | | 5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 | | | | 6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 | √ | | | √ | | | 7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 | | | |
|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享受契税优惠的。 |
 | 【办理规范】 |
|
 | |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4)如需调整前期的申报或对前期申报进行补充申报,则通过申报错误更正业务进行办理;如果属于纳税评估自查补税,则通过对应的纳税评估通知书进行办理。 |
(5)对于契税的基础信息,受理申报时,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资料录入申报信息,如果在系统中不存在对应的税源编号,由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确认,确实不相符的,则要求纳税人先进行相应的税源项目登记方可进行契税申报;对于契税的交易价格,系统要将纳税人填报的交易价格、外部门交互信息中的交易价格、评估契税交易价格(评估契税交易价格业务所采集的评估契税交易价格,下同)进行比对,如果前两者少于评估契税交易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以评估契税交易价格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多于评估契税交易价格则以纳税人填报的交易价格和外部门交互信息的交易价格两者较高的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其中交易价格在外部门交互信息清单中有的情况下才进行参与比对。 |
(6)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
(7)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