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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发布时间: 2017-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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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2份。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书面说明或者有关部门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证明文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或征管部门调查审批,核定预缴税款。 

3)办税服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4)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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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07 11: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