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证明办理 >> 证明开具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发布时间: 2016-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1号)【报送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报送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安徽省pbb63365挎包版权所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维护
淮南市朝阳中路地税大厦 邮编:232001 电话:12366-2  
传真:0554-2699012 Email:hnds_bgs@126.com
皖ICP备07005467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1号网站标识码:3404000020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