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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7-06-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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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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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