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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6-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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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报送资料】 

 

 

1)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完税凭证。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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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