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