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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发布时间: 2016-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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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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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