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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发布时间: 2016-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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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对已报验登记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定;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4)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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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