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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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