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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发布时间: 2017-01-04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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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一式2份。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如报案,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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