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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伪鉴别
发布时间: 2016-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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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报送资料】 

1)待鉴别发票(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级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别发票的,税务机关告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假发票或是真发票但各联次开具信息不一致的,当场收缴,转相关部门协查。

4)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鉴别发票的,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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