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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发布时间: 2016-10-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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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外出经营地为本省不需要)。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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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