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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解除
发布时间: 2017-06-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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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3)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加盖“补发”戳记。

4)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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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