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停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
发布时间: 2017-06-2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停、复业报告书》2份,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5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安徽省pbb63365挎包版权所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维护
淮南市朝阳中路地税大厦 邮编:232001 电话:12366-2  
传真:0554-2699012 Email:hnds_bgs@126.com
皖ICP备07005467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1号网站标识码:3404000020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