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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发布时间: 2017-01-04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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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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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