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征收管理,切实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凡2013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项目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情形
符合下列 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减免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主要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
(一)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七、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本地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申报表,但缴纳税款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本人须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名。
八、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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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