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涉税查询 >> 征期日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9 信息来源: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

 

加 急                             税总办函〔201757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15-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2日。

    三、45-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8日。

    四、7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16日。

    五、9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17日。

    六、101-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4日。

    七、12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1226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安徽省pbb63365挎包版权所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维护
淮南市朝阳中路地税大厦 邮编:232001 电话:12366-2  
传真:0554-2699012 Email:hnds_bgs@126.com
皖ICP备07005467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1号网站标识码:3404000020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9 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