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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7-12-12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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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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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12 11: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