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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优惠
发布时间: 2017-06-15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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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51日至20161231日。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0174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该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6.20174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其中包括: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受理部门】

各办税服务厅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咨询电话】 055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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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