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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发布时间: 2017-06-15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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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2017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1.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1733号)

【受理部门】

各地办税服务厅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咨询电话】 055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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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