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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 2017-06-15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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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全文

5.《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

【受理部门】

各地办税服务厅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咨询电话】 055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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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