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居民企业)。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格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受理部门】
各办税服务厅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备案及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咨询电话】05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