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基本规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提交备案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