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宣传 >> 税收专题 >> 落实六项减税政策 >> 热点问题
 
此次税率简并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 2017-06-15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此次税率简并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什么影响?

答: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具体的调整情况为:

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安徽省pbb63365挎包版权所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维护
淮南市朝阳中路地税大厦 邮编:232001 电话:12366-2  
传真:0554-2699012 Email:hnds_bgs@126.com
皖ICP备07005467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1号网站标识码:3404000020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