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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6-12-14 信息来源: 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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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5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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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