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nnsybj.com客户端:
微博:微信:
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众参与 >> 12366咨询 >> 纳税咨询库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信息来源: pbb63365挎包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问题概述: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咨询时间:
2005-08-4
问题内容: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乘(40%-80%),还是含税销售收入乘(40%-80%)? 
处理结果:
淮南地税回复: 你好! 现将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其帐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全额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依据。 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比照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2、同时,单位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按每人每年20元代扣代缴在岗职工水利基金。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一次性缴纳。
处理时间:
2008-12-25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安徽省pbb63365挎包版权所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维护
淮南市朝阳中路地税大厦 邮编:232001 电话:12366-2  
传真:0554-2699012 Email:hnds_bgs@126.com
皖ICP备07005467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1号网站标识码:3404000020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