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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4日政风行风热线
发布时间: 2016-05-09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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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上线嘉宾单位是淮南市地税局,带队走进直播间的是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枫。您好,张局长。

张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同时来到直播间的还有: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科长蒋玮。

蒋  玮: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市地税局征管科技科副科长王愚。

王  愚: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市地税局所得税科杨卉。

杨  卉: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欢迎你们的到来!如果你对地税工作有什么好的建议,请拨打我们的两路热线6648648或6655999,几位嘉宾将会给你一一解答;节目之外,你还可以与我们联系,节目组的同志会将你的问题,及时转达给市地税局。进入2016年对税务机关及广大纳税人影响较大的事项是“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下面先请张局长介绍下淮南地税“营改增”工作开展情况。

张局长:好的,主持人。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不仅把“营改增”作为一项全局重要税收工作来抓,同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全局上下通力合作,精心组织、精细实施,有条不紊推进营改增扩围各项工作。截止2016年3月14日,已向国税部门移交共计14775户营业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涉及营业税款22.8亿。为在第一时间给纳税人答疑解惑,我局举办13场所有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的专题培训班,培训户次达2600户;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内部干部和办税厅工作人员参加“营改增”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发放10000多份“营改增”温馨提醒和“营改增”纳税实务操作指南,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指导。
目前,我局在政务中心及各征收大厅设置增值税代征代开的办税窗口36个,定岗定员培训36人,国税派驻现场指导人员18人。5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淮南市正式实施, 已向纳税人成功开出增值税发票。
主持人:谢谢张局长。据我了解,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及个人不动产出租业务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蒋科长能给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政策么?

蒋科长:好的。那我就在地税代征几种情况向听众朋友做个介绍。
    (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和个人住房)的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例如,某一企业转让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增值税征收率为5%,应缴纳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
    (二)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例如:某一工厂转让自建厂房,现以35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应缴纳增值税为350÷(1+5%)×5%=16.67万元。
    (三)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例如,某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应纳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
  (四)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某一个人出租非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10÷(1+5%)×5%=0.48万元。
(五)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例如:某一个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8÷(1+5%)×1.5%=0.11万元。
在计征上述税款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主持人:蒋科长,能不能在介绍一下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蒋科长:好的 (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主持人:谢谢蒋科长,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纳税人办税有什么注意事项么?特别是办理地税代征业务时应注意的事项?请王科长给大家介绍一下。

王科长:营改增后,除2015年度企业所税得税年度申报期外,5月份正常纳税申报期限截至5月16日。在此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5月1日虽然营改增试点已全面推开,但纳税人4月份发生的应纳营业税义务应在5月16日前申报缴纳,包括原来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由原来按季申报改为按月申报);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2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地税部门为保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在“营改增”后相关业务顺畅过渡,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保持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具体地税办税场所分两种情况。一是pbb63365挎包(纳税服务中心)、凤台县地方税务局政务中心窗口、寿县地方税务局政务中心窗口分别负责办理淮南市区、凤台县、寿县辖区范围内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相关涉税业务。二是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涉税业务分别在市、县两级地税局实行“同城通办”。即市区范围内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市区任何一个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同理,县区范围内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可以就近到县区任何一个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

主持人:听了介绍,我感觉对于营改增工作地税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纳税服务工作更是亮点频频,二手房及个人不动产出租业务的主税种由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但业务的的受理机关、办税地点没有变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依然会和以前一样方便快捷。

张局长:谢谢主持人,地税工作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请听众朋友及广大纳税人一如既往的支持地税工作,我们地税人也将继续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宗旨不断地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简化办税程序,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主持人:张局长,我担任行风热线主持人已多年,地税部门也多次走进直播间,和听众进行交流,据我了解,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期限,请问张局长,今年的汇算清缴和往年有哪些不同?

张局长:好的。今年是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推行的第二年,新版所得税申报表结构复杂、逻辑严密,不少纳税人还不能熟练填报;加之总局2016年第3号公告又对部分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纳税人难以及时跟踪掌握申报表的变化;今年又是我省金税三期上线的第一年,纳税人对金税三期也不熟悉,一切尚在磨合之中。由于“金三”上线及客户端软件开发,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较往年启动晚些,目前面向全市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已全部完成,纳税人已可以正常申报。
对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请所得税科杨卉给大家讲解下。

杨卉:好的。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然还是通过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进行填报,最大的变化是今年的客户端软件支持在线申报,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客户端软件中设置了“申报表发送”功能,纳税人在填报自查完成后,通过“申报表发送”,我们税务机关的后台“金三”税收管理系统就能接收到申报信息,实现了申报数据的网上传输。
汇算清缴申报另一个变化较大的是优惠事项和资产损失事项的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1月发布了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应当不迟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汇缴申报时间不需要同步进行,可以提前也可以在汇缴申报之后履行备案,但要求在5月31日前完成。
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的管理强调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提请广大纳税人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1、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2、无论是查账征收的企业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填报时,要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填写准确完整。
3、查账征收的企业《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无论亏损还是盈利(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4、正式填报前要认真核对“预缴税款、可结转弥补亏损、是否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等基本信息,如果和实际情况不相符,一定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数据修正。
5、有优惠事项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实行备案,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要求准备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在事中审核、后续管理时会查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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