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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行风热线
发布时间: 2017-06-12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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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上线嘉宾单位是淮南市地税局,带队走进直播间的是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群生。您好,郑局长。 

郑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同时来到直播间的还有: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科长蒋玮。 

蒋玮: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朱玲。 

朱玲: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欢迎你们的到来!据我了解今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那郑局长,能否为广大听众朋友,简单介绍一下这六项政策的内容。

郑局长: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是支持“全民创业、大众创新”、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能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激发企业创业投资的活力,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热情。同时,政策的落实到位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这六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主持人:嗯,刚才听到有一项政策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税前加计扣除50%,那提高扣除比例后的新政策是什么?

郑局长: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体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今年419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18)。这三个文件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具体政策,请所得税科朱玲科长给大家介绍。

朱科长: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201912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主持人:朱科长,税务机关怎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

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政策落实的前提。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

1、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⒉程序: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需要审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

主持人:这项政策主要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出台的优惠政策,那企业符合条件,享受政策应该办理那些手续?

朱科长: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入库编号。

取得入库编号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中,即完成备案手续。

其他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等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规定执行。

企业享受这项政策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2、排除账证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3、要求设立辅助账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持人:谢谢朱科长的详细介绍。郑局长,国务院出台的六项减税政策中有一项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给大家介绍这项政策内容。

郑局长:六项减税政策中有一项是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劳财税科蒋玮科长给大家做政策解读。

蒋科长:好的。此次出台的针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际是第二次延续执行。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这项政策于2012年起执行,本次执行期限自2017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这项税收优惠的执行要点是:

(一)享用优惠的企业必须是物流企业,即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二)享受优惠的土地必须是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自用和出租),且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及以上,具体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享受优惠的土地必须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即储存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煤炭、焦炭、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等。在执行这项政策时,要注意下列用地不属于上述税收优惠范围

(一)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

(二)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

(三)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

(四)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

主持人:谢谢蒋科长的政策解读。郑局长,六项减税政策中有两项涉及自然人个人的,能否向听众朋友具体谈谈政策内容。

郑局长:六项减税政策中的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请所得税科朱玲科长给大家做政策解读。

朱科长: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是这样的:20177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年(200/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年(200/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这项政策的覆盖面非常广,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

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朱科长:另一个政策是 201711日起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内。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主持人:“天使投资人”这是一个新名词,什么是“天使投资人”?

朱科长:天使投资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人: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2年内任一时点投资者极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主持人:谢谢朱科长的介绍。郑局长,通过前面各位嘉宾对政策的详细解读,相信听众朋友对此次国家出台的减税政策有了详细的了解,下一步我们地税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将会做哪些工作呢?

郑局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我市地税部门将采取切以下实有效措施,确保减税政策落地见效。一是协调国税、地税部门工作机制,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抓好落实机制。二是强化宣传辅导,面向税务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学得精、懂得透、讲得清、办得好,咨询答复及时准确;面向纳税人组织宣传辅导,针对纳税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利用官方网站、12366热线、微信等多元载体,突出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快速办理。三是优化服务管理,贯彻落实好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通过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等方式提高办税效率;及时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确保各类办税系统平稳运行。四是加强督查督办,强化减税措施落实工作的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确保减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主持人: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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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