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县(区)局频道 >> 凤台县地税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地税局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和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8 信息来源: 凤台县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淮财社〔2016151

寿县、凤台县、各区(园区)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市内跨地区经营的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缴纳时间为每年71日至1031日。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如实向市、县(区、园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
、经同级残联部门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
、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依法与残疾职工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须经劳动部门鉴定);
     5
、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4月、11月);
     6
、在岗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7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不予补办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市、县(区、园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在每年630日前把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电子档)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六、用人单位从每年7月份开始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采取网上申报与上门申报相结合方式进行。
     
地税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税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七、征收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地税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八、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九、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征收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pbb63365挎包 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残联[2006]1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淮南市财政局       pbb63365挎包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7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2033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肥省属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外省市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内跨地区经营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五、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按2:8比例分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六、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支出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1“残疾人事业”。
     
七、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八、《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117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226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2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1074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
1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安徽省pbb63365挎包版权所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维护
淮南市朝阳中路地税大厦 邮编:232001 电话:12366-2  
传真:0554-2699012 Email:hnds_bgs@126.com
皖ICP备07005467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1号网站标识码:3404000020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3: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