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6〕86号
寿县财政局 寿县地方税务局 寿县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地税局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用人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地税局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财社〔201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每年县残疾人联合会在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中,对涉及的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在职职工总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等数据信息,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县地税局确定,并在每年7月5日前将应征保障金明细数据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传递到县地税局。
二、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县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征保障金明细数据由县财政局督促在每年的8、9月份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县地税局在保障金征收期内(7-10月份),按月将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通报县财政局。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县地税局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数据统一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依法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地税局,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外,并书面通报相关考评部门。
20160715101121566.doc
寿县财政局 寿县地税局 寿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