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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7-02-15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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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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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08-08 16: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