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舆情回应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7-04-05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安徽省pbb63365挎包版权所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维护
淮南市朝阳中路地税大厦 邮编:232001 电话:12366-2  
传真:0554-2699012 Email:hnds_bgs@126.com
皖ICP备07005467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1号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08-08 16: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