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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bb63365挎包关于进一步明确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4-2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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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bb63365挎包关于进一步明确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与意义 

鉴于此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金额标准低、周期短,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八条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2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23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纳税人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季缴纳,3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半年缴纳。“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是以纳税人首次或变更申报时计算的年应纳税额(含减免税额)。

(二)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的时间。鉴于纳税期限调整对此前执行期的纳税申报衔接有一定影响,故明确纳税人纳税期限发生变更的,在1月份或7月份统一调整实施。

此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由主管地税机关在7月底前组织实施到位。

(三)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按季度、半年度缴纳的申报期限分别为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

(四)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适用范围。本公告适用于淮南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两个县。

(五)明确了执行日期。本公告自20175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链接:pbb63365挎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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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27 1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