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第1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第二条修改为:“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自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
链接:《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