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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8 信息来源: 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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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淮府秘(2017)2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降低具体征收标准”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 

市区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10/,二等8/,三等6/,四等4/㎡。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凤台县、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毛集实验区按凤台县有关标准执行。

    


 

淮南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 

税额标准 

四至范围 

一等 

10/平方米) 

湖滨路以南,淮河大道以东,林场路以北,淮舜路以西 

国庆路以南,惠利大道以东,舜耕路以北,淮河大道以西 

舜耕路以南,泉山路以东,舜耕山以北,淮河大道以西 

北至舜耕山,南至泰宁大街,东至玉兰大道,西至青桐大道 

泉山湖置业联华金水城项目 

二等 

8/平方米)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淮南煤化工基地(祁集工业园) 

高新区产业园 

沿淮路以南,大涧沟以东,国庆路以北、以西 

沿淮路、田家庵和大通区交界处以南,田大路以东,电厂路以北,建设路以西 

沿淮路以南,学院路以东,湖滨路以北,田大路以西 

湖滨路以南,淮舜路以东,洞山路以北,田大路以西 

洞山路以南,淮舜路以东,林场路延伸线以北,永兴路及延伸段以西 

林场路以南,淮河大道以东,舜耕山以北,田家庵、大通区界以西 

湖滨路以南,泉山路以东,国庆路以北,淮河大道以西 

国庆路以南,泉山路以东,舜耕路以北,惠利大道以西 

淮潘路以南,淮化铁路线以东,淮南铁路线以北,泉山路以西 

平山路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十涧湖西路以北,蔡家岗铁路以西 

丁山路及其延伸段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沈巷村路口以北,张楼至水家湖铁路线以西 

淮潘公路、阜淮铁路线以南、以西,平圩镇、祁集镇镇界以东,河堤大坝以北

田集街道辖区

北至舜耕山,南至泰宁大街,东至紫荆大道,西至玉兰大道

北至民惠街(不含泉山湖项目),南至泰宁大街,东至青桐大道,西至楚山大道

北至泰宁大街,南至商杭高铁沿线,东至紫荆大道,西至楚山大道

三等 

6/平方米)

沿淮路以南,泉山路以东,湖滨路以北,学院路以西

淮南铁路线以南,长山东路以东,舜耕山以北,泉山路以西

十涧湖路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老马山以北,蔡家岗铁路以西

文山路以南,102省道以东,十涧湖路以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西

沈巷村路口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平山路以北,铁路线以西

原皖淮机械厂铁道专用线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丁山路及其延伸段以北,铁路线以西

平圩镇辖区内除二等范围外区域

经省及省以下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开发区

高新区除一等、二等外区域

四等

4/平方米)

经批准建立的各类工业园区,经其他未列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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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8 16: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