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淮府秘(2017)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降低具体征收标准”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
市区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4元/㎡。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凤台县、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毛集实验区按凤台县有关标准执行。

淮南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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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标准 | 四至范围 | |
一等 (10元/平方米) | 湖滨路以南,淮河大道以东,林场路以北,淮舜路以西 | |
国庆路以南,惠利大道以东,舜耕路以北,淮河大道以西 | |
舜耕路以南,泉山路以东,舜耕山以北,淮河大道以西 | |
北至舜耕山,南至泰宁大街,东至玉兰大道,西至青桐大道 | |
泉山湖置业联华•金水城项目 | |
二等 (8元/平方米) |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淮南煤化工基地(祁集工业园) | |
高新区产业园 | |
沿淮路以南,大涧沟以东,国庆路以北、以西 | |
沿淮路、田家庵和大通区交界处以南,田大路以东,电厂路以北,建设路以西 | |
沿淮路以南,学院路以东,湖滨路以北,田大路以西 | |
湖滨路以南,淮舜路以东,洞山路以北,田大路以西 | |
洞山路以南,淮舜路以东,林场路延伸线以北,永兴路及延伸段以西 | |
林场路以南,淮河大道以东,舜耕山以北,田家庵、大通区界以西 | |
湖滨路以南,泉山路以东,国庆路以北,淮河大道以西 | |
国庆路以南,泉山路以东,舜耕路以北,惠利大道以西 | |
淮潘路以南,淮化铁路线以东,淮南铁路线以北,泉山路以西 | |
平山路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十涧湖西路以北,蔡家岗铁路以西 | |
丁山路及其延伸段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沈巷村路口以北,张楼至水家湖铁路线以西 | |
淮潘公路、阜淮铁路线以南、以西,平圩镇、祁集镇镇界以东,河堤大坝以北 | |
田集街道辖区 | |
北至舜耕山,南至泰宁大街,东至紫荆大道,西至玉兰大道 | |
北至民惠街(不含泉山湖项目),南至泰宁大街,东至青桐大道,西至楚山大道 | |
北至泰宁大街,南至商杭高铁沿线,东至紫荆大道,西至楚山大道 | |
三等 (6元/平方米) | 沿淮路以南,泉山路以东,湖滨路以北,学院路以西 | |
淮南铁路线以南,长山东路以东,舜耕山以北,泉山路以西 | |
十涧湖路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老马山以北,蔡家岗铁路以西 | |
文山路以南,102省道以东,十涧湖路以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西 | |
沈巷村路口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平山路以北,铁路线以西 | |
原皖淮机械厂铁道专用线以南,东西部第二通道以东,丁山路及其延伸段以北,铁路线以西 | |
平圩镇辖区内除二等范围外区域 | |
经省及省以下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开发区 | |
高新区除一等、二等外区域 | |
四等 (4元/平方米) | 经批准建立的各类工业园区,经其他未列举区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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